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25年5月20日签订了设备买卖合同,甲为买方,乙为卖方。双方约定:
(1)由乙公司于10月30日前分二批向甲公司提供设备10套,价款总计为150万元;
(2)甲公司向乙公司给付定金25万元;
(3)如一方迟延履行,应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20万元;
(4)由丙公司作为乙公司的保证人,在乙公司不能履行债务时,丙公司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合同依法生效后,甲公司因故未向乙公司给付定金。

7月1日,乙公司向甲公司交付了3套设备,甲公司支付了45万元货款。
9月,该种设备价格大幅上涨,乙公司向甲公司提出变更合同,要求将剩余的7套设备价格提高到每套20万元,甲公司不同意,随后乙公司通知甲公司解除合同。
11月1日,甲公司仍未收到剩余的7套设备,从而严重影响了其正常生产,并因此遭受了50万元的经济损失。于是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增加违约金数额并继续履行合同;同时要求丙公司履行一般保证责任。
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给付定金的合同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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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23年9月1日,周某向梁某借款5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期限1年,年利率为24%。周某请其所在的公立大学为该借款提供担保,签订了保证合同。借款期限届满后,周某无力清偿借款本息。2024年10月10日,梁某请求公立大学承担保证责任,公立大学以保证合同无效为由拒绝。2024年12月1日,梁某调查发现,周某于2024年1月1日将一辆价值10万元的轿车赠送给亲戚郑某。2025年1月20日,梁某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赠与行为,郑某抗辩:

(1)自己不知道周某无力清偿欠款,属于善意第三人,梁某无权请求撤销;
(2)自2024年1月1日赠与行为发生至梁某起诉,已经超过可以行使撤销权的1年法定期间,梁某无权请求撤销。
  已知:已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6%。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民法典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公立大学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

2
2022年7月1日,甲钢铁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向乙建筑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发函,其中有甲公司生产的各种型号钢材的数量,价格表和一份订货单,订货单表明:各型号钢材符合行业质量标准,若乙公司在8月15日前按价格表购货,甲公司将满足供应,并负责运送至乙公司所在地,交货后付款。7月10日,乙公司复函称:如果A型号钢材每吨价格下降200元,我公司愿购买3000吨A型号钢材,贵公司如同意,须在7月31日前函告。7月25日,甲公司决定接受乙公司的购买价格,在甲公司作出决定后,同日收到乙公司的撤销函件,表示不再需要购买A型号钢材。
  
7月26日时,甲公司正式发出确认函告知乙公司,表示接受乙公司就A型号钢材的购买数量及价格,并要求乙公司按约定履行合同,乙公司于当日收到甲公司的该确认函。乙公司认为其已给甲公司发出撤销函件,故买卖合同未成立,双方因此发生争议。
要求: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2022年7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的函件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简要说明理由。

3
2023年5月,张某、王某、李某共同出资设立了甲普通合伙企业(下称甲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由张某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且约定超过10万元的支出张某无权自行决定。合伙协议就执行合伙事务其他事项未作特别约定。
2024年3月,张某的朋友刘某拟从银行借款8万元,请求张某为其提供担保。张某自行决定以甲企业的名义为刘某提供了担保。
2025年4月,张某以甲企业的名义与赵某签订一份买卖合同,价款为15万元。合同签订后,甲企业认为该合同是张某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合同无效。赵某向法院起诉,经查:赵某知悉张某超越合伙协议对其权限的限制签订了该合同。王某、李某认为张某签订买卖合同的行为不妥,决定撤销张某对外签订合同的资格。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张某是否有权自行决定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为刘某提供担保?简要说明理由。

4
甲、乙、丙拟设A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A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甲为普通合伙人,以实物作价出资3万元;乙、丙为有限合伙人,各以5万元现金出资,丙自企业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纳出资;甲执行A企业事务,并由A企业每月支付报酬3 000元;A企业定期接受审计,由甲和乙共同选定承办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A企业的盈利在丙未缴纳5万元出资前全部分配给甲和乙。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和《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合伙协议可否约定每月支付甲3 000元报酬?简要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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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6月,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和陈某共同投资设立丁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丁公司),丁公司章程规定:

(1)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

(2)甲公司以房屋作价120万元出资;乙公司以机器设备作价100万元出资;陈某以货币100万元出资;丙公司出资180万元,首期以原材料作价100万元出资,余额以知识产权出资,2023年12月前缴足。

(3)公司设股东会,1名执行董事和1名监事。

(4)股东按照1:1:1:1行使表决权。公司章程对出资及表决事项未作其他特别规定。

公司设立后,甲公司、乙公司和陈某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实际缴纳了出资,并办理了相关手续。丙公司按公司章程规定缴纳首期出资后,于2023年11月以特许经营权作价80万元缴足出资。

2025年6月,因股东之间经营理念存在诸多冲突且无法达成一致,陈某提议解散丁公司。丁公司召开股东会就该事项进行表决,甲公司、乙公司和陈某赞成,丙公司反对。于是股东会作出了解散丁公司的决议。丁公司进入清算程序。

清算期间,清算组发现如下情况:

(1)由于市场行情变化,甲公司出资的房屋贬值10万元;

(2)乙公司出资时机器设备的实际价额为70万元,明显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100万元。

清算组要求甲公司补足房屋贬值10万元,甲公司拒绝;要求乙公司和其他股东对乙公司实际出资价额的不足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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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和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指出丁公司股东出资方式中的不合法之处。